新版出口報關單比照舊版報關單,刪改調整項目說明如下:
一 刪除部分:批準文號、結匯方式、生產廠商。
二 新增調整部分:
1、 更名收發貨人(原舊版報關單“經營單位”)、更名生產銷售單位(原舊版報關單“發貨單位”,是指出口貨物在境內的生產或銷售單位)。過渡期內海關注冊編碼為必填項,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選填項。待過渡期結束轉為正式使用時,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則變為報關單必填項,反之海關注冊編碼即為選填項。過渡期預計截至于2017年,具體時間或相關操作變更的按照之后海關公告為準。目前僅處于過渡期內,望及時辦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。新版報關單中的“收發貨人”、“生產銷售單位”欄,在過渡期內必須提供其正確的收發貨人中文全稱、10位海關注冊編碼、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(收發貨人一旦持有必須提供)。過渡期后的相關調整會根據海關公告內容另行通知。
2、 新增貿易國(地區),是指與境內企業簽訂貿易合同的外方所屬的國別(地區),而未發生商業性交易的指擁有貨物所有權者所屬的國別(地區)。補充說明:貿易國(地區)不一定等同于貿易合同上買方所屬的國別(地區)。新版報關單中必須按照貨物實際情況正確填寫“貿易國(地區)”欄。
3、 新增“原產國(地區)”
4、 新增“特殊關系確認”、“價格影響確認”、“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”。分別詳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》第16條、第17條、第13條。
5、 更名“監管方式”(原舊版報關單“貿易方式)
6、 新版報關單可填報商品個數自20項提升至50項。
重點說明:此項報關單調整將按照海關總署指示逐個海關關區施行。目前,上海海關技術處還未接到海關總署相關指示,故現仍按照報關單商品個數上限20項,如有變化將根據海關公告內容予以另行通知。